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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怕原告的图片底稿有重大权属瑕疵,起诉中途撤掉 11 项诉求,也不一定构成恶意诉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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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多老板一收到版权起诉传票就慌了! 是不是手里有著作权证书,起诉别人,就一定是合法维权? 今天这个上海浦东法院判例,直接颠覆你的认知! 哪怕原告的图片底稿有重大权属瑕疵,起诉中途撤掉 11 项诉求,也不一定构成恶意诉讼!

大家好,以案说法,今天讲著作权诉讼二元结构评判法。本案例对象是上海中韩众公司拿着 12 张图片的著作权,起诉迷南(上海)有限公司侵权索赔案。案件审理,迷南公司拿出关键证据,证明对方的作品底稿存在重大瑕疵,部分作品的创作时间,甚至晚于迷南网站公开上线时间。韩众公司见状,撤回了其中 11 件作品的起诉,只保留 1 件继续审理。

不少人会觉得:原告中途撤掉大部分诉求,案子到此结束,被告自认倒霉承担应诉成本就行。但反转来了!

案件结束后,迷南公司反过来起诉韩众,主张对方属于著作权恶意诉讼,要求赔偿自己应诉产生的停车费、交通费、律师费等损失。

法院最终观点非常关键:判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,标准很高,不是维权败诉就等于恶意诉讼。即便原告起诉的作品权属有瑕疵,只要起诉时,有基础事实与权利依据,维权目的是保护自身权利,没有额外非法目的,就不构成恶意诉讼。

这里有个核心反差:有权利瑕疵≠恶意起诉;单纯维权败诉,不等于恶意诉讼。

著作权采用自动取得制度,版权登记只是形式审查,证书本身不代表权属 100% 无争议。批量维权已经成为行业常态,但是维权有边界。

如果起诉时,明知自己没有著作权、作品权属存在重大缺陷,仍然起诉,借机恐吓对手、谋取诉讼之外的不当利益,才会被认定恶意诉讼,需要赔偿被告全部应诉损失。

 

最后提醒大家:正常维权受法律保护,但恶意利用诉讼牟取私利,最终也会被法律追责。作为素材平台、网站经营者,遇到版权起诉,不要慌,重点核查对方作品创作时间、原始底稿,用好证据抗辩权利很关键。关注邢律师,维权不迷路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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